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10 10:06:00
原标题:在境外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附加条款已将承保范围扩展至全天及非工作期间,承保地区范围理应与主险一致,保险公司应赔偿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王珊珊)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同时为员工附加了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范围拒赔。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
罗某系A公司员工,被派往越南工作。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主险),承保雇员中罗某在列。主险约定,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主险中特别约定条款约定,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出境到越南工作(包括往返越南和中国途径的国家/地区),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主险条款第六条(格式条款)约定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附加条款中包含的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单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附加条款中还约定,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保险期内的某天,罗某外出参加聚会,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罗某的父母请求B保险公司按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B保险公司则认为罗某系参加非工作性质的聚会,不符合境外工作/公出条款,而且也不适用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扩展条款,故拒不理赔。罗某的父母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主险特别约定中已明确约定雇员工作的地点包含越南,而主险格式条款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区域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与特别约定明显矛盾。特别约定在前,因此关于主险第六条应理解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但不包含越南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按照通常情况判断,罗某在越南工作期间,除了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事宜,在日常生活中亦存在其他正常的社会交往,其所在公司在签订雇主责任保险时为其附加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的是为其在越南工作生活期间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若此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其在越南的下班正常社交期间,则没有附加此条款的必要。
本案中,无论罗某遭遇事故时是否出于履行职务需要,根据该附加条款约定,其效力优于主险条款,承保范围已扩展至全天24小时及非工作期间,同时由于该24小时意外险系基于主险进行扩展,因此承保地区范围理应与主险一致,应包含雇员在越南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罗某父母保险金20万元。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保险一般系雇主投保,目的在于避免因责任事故需对雇员负经济赔偿责任或支付其他应付费用而遭受经济损失。虽然该案主险系雇主责任保险,但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系附加条款,该附加条款实质是人身保险,罗某为该条款的被保险人,可以单独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就该案而言,保险条款中出现了易令人误解或前后相悖的约定,法院结合投保人投保目的合理推定,按照常理对合同条款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有利于平衡保险公司与相对方的强、弱势地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