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22:16:00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全市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我局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828号)的规定。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结算的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直供或委托转供电的,按其所在场所用电性质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
(三)非电网直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同步传导。
三、严格执行价费分离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充电服务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
(二)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使用公共线路和电力设施产生的线路、变压器等电能损耗,损耗率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超过10%,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纳入充电设施服务费成本消纳。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费。
四、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包括服务内容、计费模式、计费单位)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短信、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电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据实收取充电费用
用户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充电费用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值界面醒目位置设置退费通道,对退费方式和退费规则进行标示,并于每次充电结束后及时推送余额情况。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及相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善价格管理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来源: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