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8 16:02:00
4月16日,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牵头制定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我国正式生效。当天,农业农村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加入《协定》和全球打击非法捕捞制度体系相关情况。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介绍,《协定》于2009年11月22日在罗马缔结,并于2016年6月5日生效,截至今年4月15日,共有81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协定》。我国始终高度关注《协定》有关进展,积极推进加入《协定》。自2020年起,农业农村部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就《协定》加入和履约事宜开展多次集中研讨和会商,开展港口实地调研,组织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研究内容和加入程序,跟踪《协定》进展情况。“加入《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维护国际渔业秩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在持续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等方面又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也是负责任的渔业国家,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国深入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持续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致力于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非法捕捞不但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还影响合法渔业生产秩序,甚至损害合法渔民权益,打击非法捕捞是保护鱼类种群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合法渔民生计的重要措施。“在打击非法捕捞问题上,我们一贯坚持不姑息、零容忍。”刘新中说,长期以来,我国为打击非法捕捞做了大量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对接国际渔业管理规则,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核心,《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为配套的法治体系,增加渔船监管和处罚内容,加大非法捕捞处罚力度,保护传统渔民生产生活。不断提高治理水平,我国根据相关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边境水域执法合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积极行使开发利用公海渔业资源的权利,全面履行相关资源养护和管理义务。严厉处罚违规行为,建立多部门海上执法协作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连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力度,规范发展远洋渔业,发布公海作业远洋渔船白名单,提高透明度。持续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边渔业治理,接受WTO《渔业补贴协定》,加入多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积极履行市场国义务,对相关水产品实施进出口合法性认证,严格实施水产品进出口监管,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和最不发达国家大力发展渔业和社区经济,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重要渔业国家和地区开展机制性的对话交流,就打击非法捕捞开展合作。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加入《协定》是我国积极履行港口国义务的实际行动,展现了我国坚决打击非法捕捞的决心和信心。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国际渔业秩序,推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为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助力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刘新中说。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渔业治理,致力于推动渔业尤其是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孙海文介绍,近些年,我国实施了公海自主休渔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推进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取得积极成效。
不断完善远洋渔业立法。从2000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建立了公海捕捞许可制度。2003年,中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了《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并且在202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监管制度。通过完善立法,我国全面建立了公海捕捞许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与年审、远洋渔船船位监测、捕捞日志、生产报告、观察员、渔获物合法证明书、公海渔获装载监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远洋渔业规模。2024年,我国拥有经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167家,远洋作业渔船2470余艘,作业区域分布于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和南极海域以及相关合作国家的管辖海域,年产量大概在219万吨。根据我国控制远洋渔业规模的政策,在“十四五”期间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远洋渔业企业和船队的规模将保持总体稳定。
不断提高国际履约水平。我国加入了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严格按照这些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要求切实履行成员义务。从2020年开始建立了远洋渔业企业的履约评价机制,对所有远洋渔业企业及其所属渔船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定,促进这些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履约能力提升。同时,坚持对远洋渔船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国家、国际组织提供的有关中国籍远洋渔船涉嫌违规的线索予以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核实的违规企业和渔船予以严厉处罚。“中方积极支持配合国际社会打击非法捕捞活动的各项努力,特别是2020年以来,中国每年派遣执法船赴北太平洋公海开展执法检查登临检查,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也为打击非法捕捞作出了贡献。”
统筹推进资源养护利用。我国从2020年开始连续5年在部分公海海域自主实施公海休渔,并且对休渔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通过船位监测系统,确保所有渔船在休渔期间从休渔区全部撤出,不得擅自进入。同时,我国积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实施重要鱼类种群的监测评估,确保鱼类种群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其间还发布了《关于加强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鲨鱼资源养护的通知》,加强远洋渔业重要物种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发展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要求,远洋渔业的规范管理也永远在路上。我们将持续加强远洋渔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助力推动全球渔业资源的长期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孙海文说。
近10多年来,全球渔业的治理呈现了新的格局和新的特点。港口国和市场国的功能日益突出,各类专门性政府间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新国际法律文书从传统上直接以资源环境为规范对象,向间接性、多要素发展,越来越多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罗轶介绍,例如,FAO制定的《协定》旨在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经由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由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渔业补贴协定》主要是禁止助长非法捕鱼、过度捕捞的过剩产能的渔业补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开普敦协定》重在保障渔船的航行作业安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渔业工作公约》聚焦了渔民船上的生产生活权益,联合国制定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则聚焦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除此之外,气候变化、塑料污染、渔船拆解等问题也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我国积极参与并推动构建更加合理的全球渔业治理体系,深度参与了多项国际法律文书的制修订谈判,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全球渔业治理合作,为促进和提升全球渔业治理水平贡献中国力量。”
“打击非法捕捞是为了更好发展。”孙海文说,渔业作为食物生产的产业,对全球粮食和营养安全以及沿海各国、沿海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以更加开放合作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区域和双边渔业合作。目前与亚洲、非洲、拉美等有关国家签署了20多项双边渔业合作协议,与40多个国家开展政府间或者民间的合作;加入了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还参加了30多个涉渔多边国际组织的活动,为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球渔业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深化周边渔业合作。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双边交流,推进合作,维护周边海域渔业生产的秩序。推进中日、中越渔业合作,与俄罗斯等周边邻国开展边境水域的渔政联合执法。与韩国、越南、老挝等开展联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养护周边区域的渔业资源。与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南海周边国家开展海洋牧场、海藻养殖等务实的“小而美”的合作项目,带动当地渔民生产生活,推动当地渔业发展。
巩固双边渔业合作。加强与欧、美、澳、新等重点渔业国家的合作,建立打击非法捕捞的工作组,开展渔业对话,定期交流各自渔业政策,交换对国际渔业治理的看法和意见,加强沟通和增进理解互信。与东南亚、拉美、非洲国家开展了水产养殖、加工等渔业全产业链合作,通过提升当地的渔业基础设施水平和渔民的技能来促进当地就业和渔业发展。
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我国参与了多个区域渔业组织,参加了多个国际涉渔组织的活动。此外,我国近年来连续举办了全球水产养殖大会、中国—太平洋岛国渔业合作发展论坛,组织了驻华外国使节来看中国渔业等主场渔业对外交流活动。还参与了世界贸易组织《渔业补贴协定》的谈判,推动建立形成公平合理国际渔业治理机制。积极参与各个区域组织关于制定养护管理措施、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定科学的养护机制的谈判、磋商,提出中国方案,加强与区域组织各个成员的合作,提升我国在这些区域组织的履约水平。
“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推进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采取更多措施来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治理,作出中国贡献。”孙海文说。
(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