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3:30:25
回想当初,去银行开个户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就可以顺利办理,现在,去银行开户除了要一遍遍的审核你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一遍遍的人脸识别、签各种声明、核实你的手机号是否是本人名下的、甚至还要被一遍遍询问开户用途、有时候还要提供各种佐证,就这样开出来的银行账户的网银和手机银行仍然只有区区几万元的转账限额,要想提高转账限额又将被一遍遍的询问理由并要求提供各种证明资料……社会发展这么快,为什么银行开户业务流程“不简更繁”?别的行业都在拼命提高效率性,银行开户这么基础的业务却偏偏“不进反退”?这些问题且见我下面慢慢道来:
银行“开户难”相关背景:
1.法规法规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这里的“身份”,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职业、住所地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上述三项仅为背景中最基础的三项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有人行、银保监、公安等监管部门的多个相关银行开户审查的细则,这些都是银行必须遵照执行的理论依据。
2.社会背景
(1)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与传统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并不与受骗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信网络手段与受骗者远程交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侦破难、取证难、资金查控难的困境,如果无法在第一时间紧急止付或账户冻结,被害人的损失很难挽回。
(2)从技术环境来看,随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近年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资金结算方式层出不穷,洗钱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
近几年大家都有切身感受到国家的几个重点整治项目,如扫黑除恶、反贪、反电诈、反洗钱等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国家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中基本上所有项目都会涉及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发生的基础就是银行账户。特别是近年电诈案件高发,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一旦受骗,基本上述对家庭的毁灭性打击,甚至发展成“人命”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资金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
拆解银行开户复杂流程背后的原因:
1.为什么银行开户一定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什么要被询问开户原因?为什么还要核查手机号?
犯罪分子在组织进行经济犯罪的时候,不会傻傻的使用自己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犯罪,给警察留下明显线索等警察来抓自己。所以一般经济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使用的银行账户通常都是他人的,而且涉及的账户越分散、与犯罪分子自身关联性越弱,藏匿犯罪痕迹越容易。所以,保证大家都使用自己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杜绝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就会提升犯罪分子的犯罪难度,从而减少犯罪发生。因此,在银行开户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一定会审核身份证件是不是你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审核过程中,通常还会搭配开户原因的询问,通过回答内容来进一步识别判断是否存在异常(这个也比较好理解,就是在问答中,部分犯罪分子或异常人员会出现前后对答不一致、内容存在明显逻辑瑕疵等)。
至于核查手机号归属,是由于现在大多数都经济犯罪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而这些渠道功能的开通和使用是依托于电脑、手机电子设备,即便是网银,也需要使用手机验证码作为支付验证,假设开立的银行账户是你自己的,但是绑定的是犯罪分子的手机号,那么即使银行卡仍在你自己手里,犯罪分子依然可以通过电子渠道窃取你的账户资金。所以,保证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手机号均归属客户本人,就能极大的减少被犯罪的风险。
2.为什么要签各种声明、告知书?为什么即使审查没问题开通的账户依旧有转账金额限制?
开户时最常见需签署的告知书是有关“禁止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风险告知书,这其实是银行的一种风险提示行为以及要求客户进行保证的风险分摊。就好比是我已经告诉你这么做事错的,但是那还要做,那出了问题就要各打五十大板。可以理解成是银行的一种风险控制手段。
对于银行账户的限额问题,应该是被吐槽最多的问题。为什么已经审核没问题并已经成功开户了还要限制转账限额呢?这个说起来其实银行还是有些委屈要哭一哭的。根据前面提到的各类背景,特别是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都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要对银行账户的风险性负主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但是,银行也仅仅是一类经营性企业,是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标的,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并未被赋予等同于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相应的时候权限,也就是说银行要在开户时识别客户风险,就必然要让客户配合,配合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料,但是银行的这项识别工作又不具有强制性,只能以“请求”而非“要求”的形式进行,这就导致对账户识别的准确性不足。另外,从成本控制角度看,银行也不可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这项工作,资源不足必然导致工作的结果不佳。那怎么办呢?账户开也不是不开也不是。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一刀切”控制开户后的交易风险,这样既避免了拒绝开户与客户产生正面冲突,又控制住了犯罪的渠道,还节省了识别风险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也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正可谓“一石四鸟”。
总结一下,社会问题促使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是仅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几个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是远远不够的,造成“开户难、转账难”的现象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中间银行和客户都不容易。所以还是呼吁一下管理部门能够想办法从根本上进行缓解,为大家“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