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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次吃回扣7次虚报价 江西一公司高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7 11:15:00    

为满足日常奢侈挥霍,公司高管频繁通过加报价、吃回扣等方式,非法获利300余万元,致使公司经营困难。6月20日,针对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巨额财产一案,经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6月,江西某材料公司出现了财务危机,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随即,公司高层决定针对暴露出来的财务情况展开清查,而这一查,就发现公司出现了“大蛀虫”。一名身居高位的公司高管以及一名部门负责人分别通过加报价和吃回扣等形式,侵占和受贿数百万元,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形象与利益。

在公司报警后,同年7月,身为公司总经理的刘某某与车间主任张某乙先后被警方控制。经过深挖,浙江某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张某甲也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江西某材料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从被告人张某甲处采购设备的过程中,与张某甲约定,通过增加其报价的方式获取差额。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西某材料公司支付设备款后,按照约定先后7次将增加的99.1万元打入被告人刘某某控制的刘某乙的账户内,刘某某则将该笔金额非法占为己有。

除了通过增加报价获取非法利益之外,刘某某还先后53次收受多家公司的回扣款238.9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利用担任江西某材料公司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设备采购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9次收受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的回扣共计45.5万元,归个人所有。

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企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6月20日,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文/晏亮敏 记者江国稳)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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