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7 19:25:00
如今,打顺风车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首选,也有不少司机朋友用私家车在网络平台接单。那么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吗?近日,芝罘法院微信公众号转发了一起相关案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履行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投保车辆是否实际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以及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免责条款。
开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2024年4月14日,李某驾驶家用小型轿车沿204国道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孟某和吕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孟某和吕某受伤,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孟某和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为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万元)。
吕某和孟某甲(孟某之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6836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但李某按照家庭自用车进行投保,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营运活动,已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对于商业险部分拒绝赔付。李某辩称:事发前系跟朋友一起回家,朋友出油钱,自己负责开车,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非法运营。
法院认定投保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李某就其轿车以非营运性质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保险时间为2024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投保单特别约定部分记载“本保险标的若从事营业运输,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对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查明,案涉车辆长期多次在网络平台接单,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跨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的多处地市接送乘客,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跨省市接送平台接单的3名乘客,其出行回家路线与接送乘客路线相比而言并不顺路,且乘客并非其所述的朋友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涉案车辆持续性从事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营运性客运活动,应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吕某、孟某伤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孟某各项损失536836元。
仅在上下班途中搭载乘客,不能视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法官表示,顺风车车主通常基于家用车的非营运性质而投保保险,如果在上下班途中使用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保险公司则不能以“被保险人使用顺风车搭载乘客系从事网约车活动,其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近年来,部分顺风车以顺风搭载为名,行网约营运之实,导致车辆的用途发生改变,使用频率增加,使用范围扩大,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一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承担赔付责任。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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