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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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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7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8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制定了详细的二审工作计划,形成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层层推进的工作闭环。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12月6日,法制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统一审议了该修订草案修改稿。1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该修订草案。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下,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和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原则

  一是坚持“小切口”立法,遵循“小而精”的立法思路,立足动物防疫过程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环节,结合本市实际进行创新和细化,实现地方立法的“小快灵”。二是坚持依法立法,不越权、不越位,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空间,着力在本级立法权限范围内解决实际问题,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坚持人民至上,实现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全过程监管,守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实际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举措。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一是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第一轮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依托166名立法咨询库成员和2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太原日报、人大常委会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广泛征求意见。第二轮在修改稿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共收集到各方面意见建议236条,为做好审议工作夯实民意基础。

  二是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先后赴山西省畜禽育种有限公司(养殖企业)、清徐县新大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屠宰场)以及万柏林区长兴南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实地调研,听取企业、人大代表、驻地单位、居民群众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专门听取畜牧学校专家学者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各相关部门对其职责分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合法性和可行性严格把关。通过调研、座谈和论证,厘清修改方向和焦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审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反复讨论吸纳意见。全面收集、研究国家和我省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相关规定,吃透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明确修改思路。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修改法规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各方意见,逐字逐句反复斟酌,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条。统一审议期间数易其稿,增加3条,删除1章2条,修改25条61处。目前修订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检疫申报范围。在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检疫申报范围的规定与省条例有关内容不一致;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群众代表提出,个人自宰自食是否也要按照第四章规定的检疫申报制度进行申报。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例外条款,修改为:“畜禽屠宰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除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二)关于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报告制度。在常委会审议和调研、座谈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专家提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是保障畜牧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买卖、加工、出售染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不得随意处置染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排泄物、运输工具中的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物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官方兽医。在常委会审议和调研、座谈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专家认为官方兽医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十分重要,建议细化官方兽医工作要求,增加约束性规定。法制委认真研究上位法中有关官方兽医的规定,并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同时要求:“官方兽医应当做好产地检疫记录档案,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动物屠宰过程中,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检疫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在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提出,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化建设,对于提升检疫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和透明化,提高检疫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化建设,在养殖、检疫、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动物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升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能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部分专家提出,动物检疫立法属实施性立法,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可增设。鉴于法律责任部分上位法已有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不再重复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保留第三十九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条款,移至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删除第六章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逻辑上更加周延,法制委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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